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
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应当包括:
1、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者使用在商品的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上等。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协议、发票、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上等;
3、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
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包括:
1、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中,或者在经国务院或省级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的广告上发布;
2、商标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中;
3、商标在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照片等;
4、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
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包括: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务、招贴、菜单、登记证、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及其他与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包括汇款单据、发票、发货单、提供服务的协议等。
3、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
商标注册信息的发布不视为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