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局。”
《商标注册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给商标注册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利证书,是商标注册人合法使用注册商标的依据。《商标注册证》上面载明有:商标注册号、注册人名义和地址、使用商品/服务的类别、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商标图样以及专用期限等信息。《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商标专用权信息就不完整了,这对商标注册人的专用权保护是不利的。因此《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补发。
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通过书式审查后进行实质审查,具体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审查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的申请人的实体权利是否存在。如果该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存在以下情况:
(1)尚未注册;
(2)正处于异议或异议复审中;
(3)该商标已被撤销或注销的,该申请将不予受理。
2、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中填写的注册人名义是否与商标局档案数据库信息相符,信息有误的将不予受理。
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经审查合格的,核准补发商标注册证,不符合要求的,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