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第62号第7条
办事程序:
1、政府出资投资项目应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当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提出意见,并向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2、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在承诺期限内,做出审批决定,或者向上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自行设定)
申报材料:
1、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资金来源证明;
3、建设部门规划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预审意见;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意见;
6、相关部门意见。
审批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本省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
4、地区布局合理;
5、主要产品未对市场形成垄断;
6、未影响到经济安全;
7、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8、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9、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