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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项目申报
添加时间:2015-04-25 浏览次数: 941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第62号第7条

  办事程序:

  1、政府出资投资项目应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当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提出意见,并向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2、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在承诺期限内,做出审批决定,或者向上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自行设定)

  申报材料:

  1、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资金来源证明;

  3、建设部门规划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预审意见;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意见;

  6、相关部门意见。

  审批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本省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

  4、地区布局合理;

  5、主要产品未对市场形成垄断;

  6、未影响到经济安全;

  7、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8、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9、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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