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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申请
添加时间:2015-04-24 浏览次数: 754

  一、简要说明

  商标争议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存在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 务上构成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或者驰名商标权利人因某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其实质是商标专用权或使用权的归属之争,是在先商标注册人对在后注册商标提出不同的意见并要求撤销该注册商标行为,或者是某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对某注册商标提出不同的意见并要求撤销 该注册商标的行为。

  二、争议的适用范围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三、申请人资格

  1、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的争议裁定申请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

  2、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争议裁定申请的主体应为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

  3、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出的争议裁定申请的主体应为注册商标所有人,且其商标申请注册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

  四、申请时限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出争议裁定申请的,应是对1988年1月13日以后,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申请。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提出争议裁定申请的,应自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争议裁定申请,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五、商标争议申请需要材料

  1、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首页);

  2、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文样式);

  3、当事人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5、证据材料 (1)商标使用的时间;(2)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3)使用商标的经营业绩情况;(4)商标的推广及广告费用;(5)其他

  六、商标争议评审程序

  商标争议对象,必须是注册不满五年的商标(恶意注册除外)。但是,对于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过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争议裁定。如果有新的事实和理由,还可以申请争议裁定。商标争议评审程序如下:

  首先,申请人须依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提出争议理由。

  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副本交被争议人,并限期答辩。答辩以书面形式进行。必要时,可以要求争议当事人双方公开答辩。

  七、商标争议裁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的理由和事实,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定。争议理由成立,撤销被争议的商标;争议理由不能成立,维持被争议的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争议双方和商标局。撤销商标的,被争议人限期交回《商标注册证》,由商标局办理手续,并予公告。

  八、对商标争议裁定不服的救济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33条、第49条。

  起诉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当事人。

  被告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三人:商标复审程序对方当事人。

  受诉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

  起诉时限:自收到商标评审裁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九、商标争议注意事项

  1、申请人如果在首次提交申请书件后,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在申请书中声明,且应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在提交补充材料时应附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出的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2、如果申请书件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形式审查后需要补正的,申请人应自受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3、当事人在评审请求中应明确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4、当事人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填写证据目录,逐一分类编号和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作简要说明,并签名盖章。

  5、应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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