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自己姓名的中文拼音被注册为体育用品的商标,美国知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向中国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但被裁定驳回。因不满商评委做出的行政决定,乔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做出的决定,日前北京市一中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00年9月,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QIAODAN”、“小乔丹XIAOQIAODAN”等在内的商标。2001年,申请获批准。
2012年10月,迈克尔·乔丹向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认为乔丹体育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的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商标的使用会造成公众对产品来源的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并以此申请商评委撤销对上述商标的注册。
2014年4月,商评委做出裁定,认为迈克尔·乔丹的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维持争议商标。
迈克尔·乔丹不满商评委的裁定,于2014年9月2日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商评委做出的裁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即使争议商标侵权,那侵害的也是迈克尔·乔丹作为特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并不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法》中所规定的“不正当手段”。法院认为双方已经分别形成各自的消费群体和市场认知,以及较为稳定的竞争秩序,因此认为争议商标不应被撤销。综上,法院认为原告迈克尔·乔丹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